一、 風險管理原則
公司風險管理工作貫徹健全、合理、制衡、獨立、透明、前瞻及積極等原則,確保風險管理有效。
(1) 健全性原則:針對項目投資面臨的所有風險類別,滲透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以確保不存在合規與內部控制的空白或漏洞。
(2) 合理性原則:風險管理應與公司的經營規模、業務范圍、風險狀況及公司所處的環境相適應,并與公司的長期發展目標保持一致。
(3) 制衡性原則:公司內部機構和崗位的設置應當權責分明、相互牽制。
(4) 獨立性原則:承擔風險管理監督職能的內部機構、崗位和人員應獨立于公司其他內部機構、崗位和人員。
(5) 透明性原則:公司內部應當沒有故意隱瞞合規與風險問題。
(6) 前瞻性原則:合規與風險管理的運行要能夠準確、及時地預期項目投資可能發生的合規與風險問題。
(7) 積極性原則:對于合規與風險管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承擔合規與風險管理職能的人員和/或內部機構不能僅僅揭示問題,必須提出相應解決方案。
公司風險管理工作貫徹健全、合理、制衡、獨立、透明、前瞻及積極等原則,確保風險管理有效。
(1) 健全性原則:
針對項目投資面臨的所有風險類別,滲透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以確保不存在合規與內部控制的空白或漏洞。
(2) 合理性原則:
風險管理應與公司的經營規模、業務范圍、風險狀況及公司所處的環境相適應,并與公司的長期發展目標保持一致。
(3) 制衡性原則:
公司內部機構和崗位的設置應當權責分明、相互牽制。
(4) 獨立性原則:
承擔風險管理監督職能的內部機構、崗位和人員應獨立于公司其他內部機構、崗位和人員。
(5) 透明性原則:
公司內部應當沒有故意隱瞞合規與風險問題。
(6) 前瞻性原則:
合規與風險管理的運行要能夠準確、及時地預期項目投資可能發生的合規與風險問題。
(7) 積極性原則:
對于合規與風險管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承擔合規與風險管理職能的人員和/或內部機構不能僅僅揭示問題,必須提出相應解決方案。
二、風險管理組織
公司項目投資合規與風險管理的組織體系由五個層次構成,分別為:
(1) 董事會;
(2) 監事;
(3) 總經理;
(4) 投資風險控制委員會;
(5) 公司監事(風險控制總監)及其助理人員組成的專職合規與風險管理團隊。
三、 風險管理的流程
公司項目投資的合規審查與風險評價涵蓋事前評估、事中監控、事后稽察三道防線,貫穿項目“投、管、退”的全部過程。

在項目遴選上,方正和生共設立十個管控環節,每一環節都有嚴格的風控指標,可實現全流程管理,篩選符合投資人收益的優質項目。

四、利益沖突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護方正和生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投資者的利益,公平對待全體客戶,實現在公司、股東和員工個人的利益與客戶利益發生沖突時,優先保障客戶的利益,不同客戶之間的利益發生沖突時,公平對待不同投資者,根據《證券公司私募投資基金子公司管理規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私募行業相關法規及規范,特制定本辦法。本公司的下設管理機構適用本辦法。下設管理機構有特殊規定的,適用特殊規定。
第二條 本公司應全面和公正地披露會影響公司決策獨立性和客觀性的事項。本公司的員工必須確保他們的個人利益和其在公司所履行的職責之間不存在實際或潛在的利益沖突。
第三條 利益沖突可能會在如下情況中出現:
(一) 員工的個人利益與公司的利益沖突;
(二) 員工為了個人或者與公司利益不一致的第三方的直接或間接利益而做出的行為;
(三) 員工和/或其親屬利用其在公司的職位獲取不正當的利益;
(四) 公司、公司關聯方或公司員工與客戶之間的利益沖突。
第四條 利益沖突的管理流程
本公司將按照如下規定的步驟管理利益沖突:
(一) 識別沖突;
(二) 報告沖突;
(三) 評估沖突;
(四) 解決沖突。
第五條 識別沖突
識別沖突是本公司員工的責任,所有員工都應意識到自己有責任根據本公司的利益沖突政策識別引起沖突或可能引起沖突的情況。如員工不確定某種情況是否存在潛在的利益沖突或沒有沖突,必須向主管領導及本公司領導提出。
第六條 報告沖突
一旦識別確認任何沖突或潛在的利益沖突,相關員工必須報告主管領導及本公司領導,引起公司管理層的注意,從而評估和監控利益沖突的情況。
第七條 利益沖突評估
本公司管理層應首先評估接到報告的利益沖突情況,評估內容應包括(但不僅限于):
(一) 這種情況是否代表著一個實際或潛在的利益沖突;
(二) 利益沖突的實質及影響;
(三) 利益沖突怎樣才能得到妥善的回避或管理;
(四) 是否有相應的法律法規規定;
(五) 是否需要立即通知高層管理人員作進一步評估及應對決策;
(六) 是否需要向存在利益沖突風險的客戶進行披露或報告,就該利益沖突和客戶達成一致意見或者采取另外的解決方案;
(七) 是否需要向公司董事會或最高權力機構報告。
第八條 解決措施
根據對利益沖突的評估情況,本公司管理層將決定采取必要措施,以解決或管理利益沖突及潛在的利益沖突,包括但不限于:
(一) 采取相應的措施,以防止產生利益沖突;
(二) 采取相應的措施,以確保公司、公司關聯方及其員工不得因自己的利益導致客戶損失或使客戶處于不利地位;
(三) 對于法律法規允許的利益沖突事項,公司以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相關合同約定的方式向客戶披露、揭示或報告。
第九條 追責 措施
本公司員工如未按照公司要求申報相應的利益沖突情況,并對公司造成不利影響,本公司將根據造成的相應后果,對有關人員給予如下處分:
(一) 通報批評;
(二) 記過、降級、降薪;
(三) 責令賠償經濟損失;
(四) 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五) 觸犯刑事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 附則
本辦法經本公司董事會審議并批準,自發布之日起執行。